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1073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496J。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31X8。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59232H。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高明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373元,减半收取181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叶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