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8民初218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头新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220649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3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