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6197号
申请人:***,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志文,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头新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220649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59303.3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9303.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