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198号之四 申请人:***,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头新村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220649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三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1)粤0608民初61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6808********(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高明文华中路支行)、2034××××101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2034××××964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4445××××41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荷城支行)、4405××××06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洲分理处)、8002××××4350(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8002××××0731(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内存款,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6001********(开户行: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路支行)、6217××××9599(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内存款。现申请人***以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由,要求对上述银行账号内资金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6808********(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高明文华中路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034********(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034********(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四、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44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荷城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五、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4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洲分理处)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六、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8002********(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8002********(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八、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6001********(开户行: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路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九、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6217********(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内限额1421792.6元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