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田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1688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头新村26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71220649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田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4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68862407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田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高明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