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627号
申请人: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莞穗大道75号二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179384H。
法定代表人:黄自伟。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779XY。
负责人:孔展翔。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2180。
法定代表人:周民。
申请人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024772.2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4772.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贵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