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2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21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7BMXF。
法定代表人:**滚。
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62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0********的银行存款601800元。现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判决驳回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0********的银行存款601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