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佳得压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3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得压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七座五层509、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3617246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2180。 法定代表人:**。 ***诉肇庆市鼎湖区纪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佳得压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132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佳得压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229********内的银行存款540645.05元(实际冻结46805.60元);冻结了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540645.05元。现***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佳得压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229********内的银行存款540645.0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540645.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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