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225号 申请人: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7BMXF。 法定代表人:**滚。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21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中一九亩工业区17号之一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P5UK3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何中元。 申请人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9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青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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