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3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二区100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FDK7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21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中一九亩工业区17号之一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P5UK3X。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满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73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0********内的人民币存款226659.37元。现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0********内的人民币存款226659.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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