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2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2180。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2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人民币存款112000元。现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人民币存款11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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