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滨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0537号
原告: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广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区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民。
原告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广滨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区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天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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