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6470号
原告: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4。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华娟,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弘,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崇南启泰综合楼1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8B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3.16元,减半收取计4356.58元(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