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3138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子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民辖终13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5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2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27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低压供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包*公司新装4×2000KVA+2×1250KVA变配电工程(*(东座、西座),工程包干造价为920000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后,送电前被告须支付到工程包干造价的40%给原告;余款(工程包干造价的60%)分10期付清(从送电之日起计算每3个月为一期,于到期的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期工程款,每期支付工程包干总造价的6%);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工程包干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1月25日经验收合格、进行送电。但被告至今尚有工程款5520000元未按约支付。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而被告拒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鉴于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原告同意调整为以到期应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具备合同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资格;
3.高低压供电安装承包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上述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4.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1月25日经验收合格,进行送电;
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原件各1份、支付凭证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合同项下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7600元。
被告未举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高低压供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将*公司新装42000KVA+21250KVA变配电工程[*(东座、西座)](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乙方施工;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负责包工包料;商定工程工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两年;本工程含税总包干造价定为920000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后,送电前甲方须支付到合同包干造价的40%给乙方,余款(工程包干造价的60%)分10期付清(从送电之日起计算每3个月为一期,于到期的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期工程款,每期支付工程包干总造价的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第八条约定的合同总价(不含税)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双方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涉讼工程于2019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
原告与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费1276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转账支付该款,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确认。
另查明,原告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诉讼中,原告主张原告就涉讼工程施工的工程造价为涉讼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无增减工程;被告已付款金额为3680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举证反映原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提供涉讼合同和工程预算表佐证,被告未到庭抗辩或举证反驳,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原告主张涉讼工程无合同外增加工程,应按合同包干价9200000元结算工程款,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举证反驳,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对上述工程款仅支付3680000元,尚欠5520000元未付,被告作为义务履行方未举证反驳,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应支付该款予原告,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照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从送电之日即2019年1月25日起每3个月为一期,在次月20日前支付包干总造价的6%工程款,被告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诉请被告各以552000元为本金分别自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2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1276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52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以552000元为本金分别自自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2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1276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31.75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6531.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