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0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段崇南启泰综合楼1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2453888B。
法定代表人:黎子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庆云洞风景区(迎宾馆副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86723657。
法定代表人:李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洵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8号华厦大酒店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84823。
法定代表人:吴建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洵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7号白云宾馆6-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091771811Q。
法定代表人:车持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洵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燕,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湖南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办公楼1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PKPHTXG。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宝公司)、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湖南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多宝公司、旅投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三工公司未收到“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工程款,根据各方约定,三工公司向多宝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依法依约无需向其支付款项。三工公司曾与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华林公司承包广东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一期旅游不动产(别墅区)变配电和低压部分电气工程。后因华林公司不能接受以抵楼方式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华林公司与三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并于2017年9月18日,华林公司、旅投公司、三工公司三方形成了《关于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处理事宜沟通协调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决定如下:旅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向公司上报请示与华林公司签订合同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若公司不同意与华林公司补签合同,则将该工程的签证纳入308项目总合同施工内容之中,待308项目总包合同结算时一并结算。根据该会议纪要决定第4点记载:“关于华林公司对该签证的后续收款问题,待该工程签证的结算款到达湖南三建公账后,由华林公司自行联系湖南三建协商解决;华林公司该签证款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但不能占用三工公司总包合同现金额度。”根据会议纪要记载内容,需该工程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款到达三工公司公账后,三工公司才需要承担支付义务。在一审中,各方均未举证证明旅投公司已支付“关于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款。三方虽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三方会议纪要,但该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直到2020年3月才正式确认,此后旅投公司再未向三工公司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的结算款,可见会议纪要约定三工公司的付款条件并未达成。会议纪要还约定该签证的结算款不得占用三工公司总包合同现金额度,即会议纪要明确约定该签证的工程款应在结算时与三工公司总包合同中的其他款项区分开。一审法院忽视三方会议纪要关于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的约定,仅仅根据旅投公司已支付款项大于华林公司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的结算金额1470273.48元便判决三工公司向华林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的继受人多宝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忽视本案存在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条件的特殊性,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旅投公司与三工公司曾于签订《广东中旅南海西岸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七》,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旅投公司未向三工公司支付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的结算款的情况下,三工公司有权拒绝向华林公司或多宝公司支付结算款,并有权追究旅投公司的违约责任。
多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旅投公司、中旅公司、旅游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建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关于建工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清晰,请求予以维持。
建控公司未发表意见。
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旅投公司、三工公司立即向多宝公司支付工程款147027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273.48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中旅公司、旅游公司、建工公司、建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旅投公司、三工公司、中旅公司、旅游公司、建工公司、建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林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工公司(甲方)与华林公司(乙方)签订《广东省南海中旅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工程施工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LZHYHT[2013]031,以下简称电气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广东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一期旅游不动产(别墅区)变配电和低压部分电气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等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干暂按2700万元,最终以建设单位对甲乙双方提交的预算审核成果为准;合同签订七天内甲方支付810万元作为工程备料款……自合同签订且工程备料款到账日起90个日历日内竣工;等等。,三工公司(甲方)与华林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就双方于签订的电气施工合同(编号LZHYHT[2013]031),因建设单位广东中旅公司资金拨付的影响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造成合同不能依约履行,双方协商解除电气施工合同,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退出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华林公司、三工公司、旅投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派员参加“130会所临时供电签证处理专题会”,并由旅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形成《关于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处理事宜沟通协调会纪要》(粤中旅南工[2017]007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载明关于308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处理事宜协调会内容如下:2013年时旅投公司曾下发工作联系单指示三工公司对130栋会所进行临时用电安装工作,实际施工方为与三工公司签订合同的华林公司,后因华林公司不能接受以抵楼方式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华林公司与三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旅投公司与华林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130栋会所临时用电安装工程的签证不能与华林公司直接进行对接。会议经讨论作出如下决定:1.旅投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上报请示对该工程签证进行备案;2.工程管理部向公司请示与华林公司签订合同解决此历史遗留问题,若我司同意,则重发相关联系单至华林公司并收回三工公司相关联系单,并交由相关部门与华林公司完善后续工作;3.若公司不同意直接与华林公司补签合同解决此问题,则将该工程的签证纳入308项目总包合同施工内容里,待308项目总包合同结算时一并结算;4.关于华林公司对该签证的后续收款问题,待该工程签证的结算款到达三工公司公账后,由华林公司自行联系三工公司协商解决,华林公司该签证款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但不能占用三工公司总包合同现金额度;5.由于该工程时间跨度大,为推进该工程的签证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须到场重新对该工程进行核对。
多宝公司持有一份《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载明广东省南海中旅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683487211.61元、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结算价款为1470273.48元。三工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印章,落款日期为。旅投公司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印章,落款日期为。,多宝公司与华林公司在佛山日报刊登吸收合并公告,载明根据两公司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本案多宝公司拟吸收合并华林公司,多宝公司存续,华林公司解散,各方债权债务由多宝公司承继等等。,多宝公司(甲方)、华林公司(乙方)与华林公司的唯一股东广东汇源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书》,载明甲方拟吸收乙方,吸收合并后,甲方存续,乙方解散;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方承继;等等。,华林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多宝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旅投公司、三工公司拖欠甲方广东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一期旅游不动产(别墅区)变配电和低压部分电气工程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项下工程款1470273.48元,因甲方拟与乙方进行合并,甲方同意将以上债权及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诉讼权利等)全部转让给乙方承接,乙方同意受让。华林公司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其将广东中旅南海西岸旅游产业园一期旅游不动产(别墅区)变配电和低压部分电气工程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项下应收款债权1470273.48元及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诉讼权利等)转让给多宝公司。旅投公司、三工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向多宝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落款日期为。旅投公司、三工公司称收到本案应诉材料时才看到该通知书。,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南海7)登记内销字[2022]第fs22010500732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华林公司的注销登记予以核准,收缴营业执照正本1份、副本2份,缴回销毁印章0枚。另查明,旅投公司、中旅公司、三工公司、湖南建工公司均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旅投公司股东为中旅公司,中旅公司的股东为旅游公司,三工公司股东为建工公司,湖南建工公司的股东为建控公司。又查明,建工公司提交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ZB25412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B21305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21550号),对该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再查明,三工公司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06民初296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主张旅投公司、中旅公司、旅游公司支付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的工程款182872373.66元及利息。,多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多宝公司及三工公司均确认三工公司应付华林公司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470273.48元。三工公司陈述,旅投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698843676.47元,已支付515971302.81元。旅投公司陈述其已向三工公司支付783496237.79元,已支付完毕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华林公司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多宝公司承继,故多宝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虽然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华林公司施工的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的工程款需待该工程签证的结算款到达三工公司公账后,再由华林公司自行联系三工公司协商解决。但本案中,三工公司与旅投公司就工程款发生争议并致(2020)粤06民初296号案诉讼,三工公司与旅投公司并未就旅投公司已支付款项对应的事由进行区分,旅投公司已向三工公司支付的款项远大于多宝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多宝公司主张三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470273.4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工公司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多宝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建工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已能证明其与三工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故多宝公司主张被告建工公司、建控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会议纪要明确由华林公司自行与三工公司协商解决,且旅投公司与三工公司之间就工程款争议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旅投公司是否尚欠三工公司工程款需经法院审理确定,故多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旅投公司及中旅公司、旅游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建控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三工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70273.48元及以1470273.48元为本金自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多宝公司;二、驳回多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6.23元(多宝公司已预交),由三工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多宝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016.23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退还予多宝公司。
二审期间,三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广东中旅南海西岸岭南绿洲和养生谷花园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七,拟证明根据该约定,旅投公司支付三工公司分包款项后,三工公司才承担付款义务;
2.《关于岭南绿洲和养生谷花园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处理事宜沟通协调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拟证明会议参与各方确认项目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款到达三工公司公帐后,三工公司才承担支付义务,且不得占用总包合同现金额度;
3.《关于岭南绿洲和养生谷花园项目合同结算审核沟通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拟证明各方并未确认将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款列入总包结算审核;
4.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拟证明旅投公司于才正式审核确认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事宜。明确将130栋会所4工程临时供电签证的金额与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工程项目金额区分开来及截止至日,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款尚未清算;
5.银行回单,拟证明转账用途备注308项目室内外燃气管道工程结算款及质保金;
6.银行回单,拟证明转账用途备注308项目软装及家具配套订购合同尾款;
7.(2020)粤06民初296号起诉状、法院受理材料、诉讼费缴费凭证,拟证明三工公司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旅投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8.银行回单,拟证明三工公司收到旅投公司的付款情况,每一笔均备注支付的具体内容;
9.关于广东省南海中旅岭南绿洲花园和养生谷花园项目结算审核的报告,拟证明结算审核情况。
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对于三工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在后文予以论述。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三工公司应否向多宝公司支付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三工公司上诉称其未收到案涉项目工程款,各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向多宝公司支付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的记载,案涉130栋会所临时供电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款为1470273.48元,三工公司、旅投公司分别在该表施工单位处和建设单位处加盖印章,由此可见三工公司、旅投公司对案涉项目的结算价款予以确认,现案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虽然三工公司提交证据称必须在130栋会所临时供电签证的结算款到达三工公司公账后,三工公司才需要承担支付义务,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三工公司称旅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15971302.81元,旅投公司则主张其已支付工程款783496237.79元,无论是三工公司或旅投公司确认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均已远超多宝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工程款金额,案涉各方亦并无约定明确区分整体工程款和案涉工程款的使用和支付,且案涉工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宝公司追索工程款存续时间较长,三工公司理应向多宝公司支付该工程款,至于旅投公司是否欠付三工公司的工程款争议可在本院审理的另案中予以解决,一审判决判令三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2.46元(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张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