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1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子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26元,由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潘伟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玲子
书 记 员  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