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59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段崇南启泰综合楼1座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245388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4017121T,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1344号民事裁定及(2021)粤0605民初313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520000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127600***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6531.75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