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42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冲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冲亿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秀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