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恢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段崇南启泰综合楼1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245388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管理区新涌村***二四巷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859678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8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配变设备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及违约***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1929.25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5执13590号。该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终结执行。2023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2023年6月5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南海农商银行尾号92279账户,实际冻结13.61元。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2、网络资金情况:查无信息; 3、车辆情况:查无信息;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信息; 5、有价证券情况: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公馆的摩托车位、汽车位等不动产。该财产现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封并处置,案号为(2023)粤0604执恢1370号。根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23年6月26日向禅城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8、其他财产性权益:查无信息;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执行开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节,本院于2023年6月8日对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于10月13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均为无期。 五、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紫 君 执行员 罗 志 勇 执行员 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嘉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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