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1444号
原告:甘肃盛腾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1000号八一阳光家园3号楼一单元2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娥,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冬梅,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勇,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宴,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腾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被告常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腾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被告常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37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均由原告甘肃盛腾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