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38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45岁,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南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