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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3617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现住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登县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定西三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西三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受定西三建公司雇佣为其承包的《职教园区北部公交枢纽站建设项目(工区)》提供劳务。经核算,共欠劳务费30000元,并出具工资表六张,且定西三建公司**确认。至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定西三建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定西三建公司欠付***劳务费3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工资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定西三建公司应予支付。定西三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劳务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