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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兰州万缘物资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财保52号 申请人:兰州万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兰州万缘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2708××××5810账户内银行存款5254973.3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万缘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2708××××5810账户内银行存款5254973.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万缘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金 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辛?星 书 记 员 王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