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1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定西市人,现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4385元(含执行费43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4385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