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610号之二
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科技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瑞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宾,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居委会工业区勒流港货柜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
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士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