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伦教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4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伦教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村委会诗歌路东侧。

负责人:张军民。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居委会工业区勒流港货柜码头内C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

本院在执行***与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伦教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依据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567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606执469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其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证明。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粤0606民初2250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佛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567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刘德剑

执行员  王 萌

执行员  黄泽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圣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