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736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居委会工业区勒流港货柜码头内C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裕成南路3号广进商业中心售楼部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99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银鼎诉保字3031442号,担保金额为11299967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99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恒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