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87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成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龙翔路四街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沙村荟智路2号车创智谷广场3栋1026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成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2年4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集资款)130万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65%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7月,因顺德新城区开发,“顺德市力诺公路工程公司”(下称顺德力诺公司)投得**桥、沿江桥等多座桥梁的建设,***力诺公司当时资金不足以支持多桥建设,故向外进行集资。原告知道后为确保顺德新城区的开发建设,参与了这项集资。原告于当年7月26日认缴70万元集资款,并于2002年7月27日从自身账户汇付30万元,委托股东**成于2002年7月29日汇付40万元。后原告又于2002年10月28日认缴20万元并委托股东**成于同日汇付20万元;2002年12月21日认缴20万元并委托股东**成于当月24日汇付20万元;2002年12月28日认缴20万元并委托股东**成于当月30日汇付20万元。原告共计***力诺公司认缴汇付130万元,顺德力诺公司对认缴汇付的130万元均出具了收据。但至今新城区已经开发完毕10多年,该些款***力诺公司一直没有偿还给原告。
据查,顺德力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12月3日根据顺德区政府关于区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而申请注销,其挂靠承包期购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全部转由原企业经营者***、***新组建的企业即被告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顺德力诺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被告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涉及的款项发生在2002年及2003年,距今已接近20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提交的证据涉及原告与被告针对乐从市政所建的**桥、沿江桥、升平桥施工项目以及被告中标的**大道***项目,款项均属于上述项目的投资款;3.原告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如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不可能在即将达到20年才提起诉讼,连同(2022)粤0606民初3674号案件的诉讼金额24万元,合共150万余元。150多万在当时属于较大金额,原告期间从未追讨,直至此时才追讨,明显与民间借贷的惯常操作不符。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1.***的投资款收据、**成出具的收据,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2.项目工程收支表,除2002年8月31日的有原件核对外,其余均无原件核对,本院对2002年8月31日的项目工程收支表予以采信,对其他收支表不予采信;
3.***的确认书、水泥送货清单、二级注册建造师任职查询打印件,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4.(2022)粤0606民初367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收据复印件,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5.事实经过打印件、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2年7月26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成(成胜公路工程公司)顺德市新城区**桥、沿江桥、开平桥合股施工集资款”70万元。原告于2002年7月27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元,**成于2002年7月29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40万元。
2002年8月31日,**成、***、***、***共同签署2002年8月桥梁工程收支情况表,表中载明**成、***分别投入70万元,共投资140万元,已支出1199499.8元,**200500.2元。
2002年10月28日,**成***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同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成胜公路工程公司集资新城桥工程款”20万元。
2002年12月21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吴坤成(成胜公路工程公司)***合股集资款”20万元。**成于2002年12月24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
2002年12月28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成(成胜公路工程公司)**河桥合股集资款”20万元。**成于2002年12月30日***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
2003年,***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注销,该企业原有职工重新安排工作,挂靠承包期间购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全部转由原企业实际经营者***、***新组建的佛山市力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
审理过程中,实际付款人**成于2022年4月2日到庭接受询问,其陈述:1.款项系代成胜公司支付,同意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款项“用于共同做**桥、升平桥、沿江桥,***是被告中标的,当时我不同意做的。”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生效需符合借款合意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但其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收取利息或固定分红或被告承认款项属于借款;而被告提交了2002年8月31日的项目工程收支表以证明双方有共同经营工程项目,且被告主张可与实际付款人**成的陈述相印证。综上,被告关于款项性质的主张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成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成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成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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