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042号
原告: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区啟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中山市花木交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