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行审18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风华路东日豪庭一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区啟元。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6〕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居委会广珠轻轨以西地块(宗地号:110124-005、110124-006)用地面积:207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后该局于2017年4月5日以需补正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的撤回申请,理由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