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行审29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振华凤华路东日豪庭一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区啟元。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6〕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居委会广珠轻轨以西地块(宗地号:110124-005、110124-006)用地面积为207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居委会广珠轻轨以西地块(宗地号:110124-005、110124-006)用地面积为207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因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等材料无可操作性,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容)罚〔2016〕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容)罚〔2016〕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居委会广珠轻轨以西地块(宗地号:110124-005、110124-006)用地面积为207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