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6民初1432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机电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
法定代表人:欧阳允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系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简称摩登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凤山东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培清。
上述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4595.7元及违约金(以224595.7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6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被告以249211.39元为本金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承接工程,被告在质保期届满后不支付质保金,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4年1月16日,机电公司与摩登渥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机电公司承接摩登渥公司提供的“顺德国际华美达广场10kV配电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7486525.82元,并对工程款如何支付进行了相应约定,其中质保金224595.77元(总工程造价的3%)在保修期(双方约定为一年)结束后再支付。如果摩登渥公司逾期付款,需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机电公司依约施工,于2014年11月6日竣工并经摩登渥公司验收。保修期限届满后,摩登渥公司未向机电公司支付质保金。
本院认为,摩登渥公司拖欠机电公司工程款(质保金)224595.77元的事实清楚,机电公司请求摩登渥公司支付工程款224595.7元并自质保期届满后的次日(2015年11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收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机电公司又主张摩登渥公司支付利息,因本院已支持其违约金的相关请求,已足以弥补摩登渥公司逾期付款导致机电公司的损失,故对本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224595.7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6日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8.18元,财产保全费1766.05元,合计6804.2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全部受理费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建宇
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
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