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4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61747132-0。
法定代表人:欧阳允显。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67138112-3。
法定代表人:陈培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摩登渥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224595.7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6日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款项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804.2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71042.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4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谢贤涛
执行员  李伟生
执行员  黄伟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