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广培、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民初1708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
法定代表人欧阳允显。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新明村委会北区工业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结玲。
被申请人:廖广培,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廖广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24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廖广培在银行的存款224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