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炎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欧阳允显。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利材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工程的实际使用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精迅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上诉人约定如果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对其上诉意见未举证予以证明,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