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廖广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4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允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律代表人:廖结玲。
被执行人:廖广培,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廖广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廖广培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706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73.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廖广培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明村委会北区工业二路1号(产权证号:03×××30)的房产一间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建设西路198号二座402号(产权证号:03×××28)的房产一间,上述房产本院(2014)佛顺法勒执字第471号案中进行评估、拍卖,另在该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乾生饲料有限公司的设备一批,并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待(2014)佛顺法勒执字第471号案财产处理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7471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正在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4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湘
执行员 麦 栋
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麦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