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6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允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平,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廖昌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荣,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晖,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伊之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机电安装公司向伊之密公司返还工程款530551元,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24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为65190元,此后的利息顺延计至机电安装公司返还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机电安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18日,伊之密公司就其车间配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在其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要求“开关使用施耐德电气或同档次品牌”。2013年2月25日,机电安装公司向伊之密公司提交《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一期车间配电工程施工投标文件》,表示其投标工程选用开关产品品牌为“施耐德”。机电安装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低压配电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机电安装公司以5550000元的工程造价及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报建、包验收的方式承揽伊之密公司的车间低压配电工程,同时约定机电安装公司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按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设计图纸(含《照明配电系统图》、《动力配电系统图》)及《图中路径优化修改补充说明》确定的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选用应选用施耐德产品(前述图纸标注的开关型号均为:施耐德NSX系列产品,详见附表一)。2013年6月24日,机电安装公司完成了上述车间低压配电工程的施工,并经供电部分验收合格,遂向伊之密公司出具了《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低压配电工程竣工资料》。2013年7月10日,伊之密公司与机电安装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书,双方认可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5550000元。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8月26日,伊之密公司分多次向机电安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合共5550000元。2015年5月,伊之密公司发现机电安装公司在上述工程实际使用的开关型号产品与双方约定使用的开关型号产品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遂向机电安装公司提出退还部分工程款。此后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伊之密公司遂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经伊之密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对上述工程中实际安装的开关产品的品牌、型号、安装数量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10月14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详见附表二)。伊之密公司为此垫付鉴定费70000元。
另经伊之密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实际使用的开关型号产品与双方约定使用的开关型号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基准日为2013年4月18日,即机电安装公司为订购使用涉案开关产品的电柜而与供应商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电器产品购销合同》的时间),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就上述开关产品的单价提供了评估意见(详见附表二)。伊之密公司为此垫付评估费2100元。
综合上述两份鉴定意见及涉案工程图纸,法院核定:上述合同约定使用的开关产品市场价格合计为896290元,机电安装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实际使用的开关产品市场价格合计为438304元。
一审法院认为,伊之密公司、机电安装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机电安装公司作为施工方,是否存在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机电安装公司主张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机电安装公司在涉案配电工程中实际安装使用的开关的数量、型号与双方在《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低压配电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涉案工程图纸所载的开关数量、型号情况均不相符;且经法院核算,机电安装公司变更开关材料所造成的工程实际成本降幅高达460836元(即机电安装公司实际使用的开关产品市场价格899140元与合同约定产品之间的同期市场价格438304元之差额),确予伊之密公司造成了相应损失;而本案无证据反映机电安装公司曾将此设计与施工材料变更情况及所造成的工程成本变化等后果以编入工程竣工报告等合理方式告知伊之密公司,并与伊之密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因此,伊之密公司以机电安装公司擅自变更施工材料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机电安装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应损失数额,法院综合伊之密公司损失及机电安装公司获益等因素核定为457986元;超出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本案无证据反映伊之密公司于2015年5月就涉案开关价格询价前对自己合同权利损害情况存在清晰认识,因此,伊之密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提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机电安装公司主张伊之密公司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机电安装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伊之密公司支付违约损失款460836元;二、驳回伊之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78.71元(已由伊之密公司预交),由伊之密公司负担1128.71元,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3750元;案件鉴定及评估费72100元(已由伊之密公司预交),由伊之密公司负担1100元,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71000元。
机电安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伊之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伊之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机电安装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已过了保修期,伊之密公司也依约付清全部的款项,伊之密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二、伊之密公司的诉求已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民法通则规定出售不及格的商品无明示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供销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要求对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外在质量的异议应在收货后15日内提出,按照本案的情况,伊之密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该种异议的期限一般是在6个月以内。本案并非产品内在质量问题,而是产品的型号、规格的问题,涉案产品的规格、型号是无须专业人士即显而易见的。
三、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开关及电力线路的规格,必须以甲方提供的图纸数据及《图中线径优化修改补充说明》为依据。但伊之密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图中线径优化修改补充说明》;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由甲方确认后使用;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第八条(8.4.3)规定:主要材料按要求的品牌采购,材料进场施工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所用材料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第十条规定:所完工的工程乙方交甲方验收时有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时,如因甲方设计或要求等原因而造成的,乙方按要求整改,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乙方违反设计图纸或自作主张施工而造成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报甲方验收,直到合格为止,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涉案工程于2013年6月24日经双方及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大良供电所共同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意见:“本工程根据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安装,现已安装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及有关部门现场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具备投运条件。”2013年7月9日经双方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移交证明书”,移交意见:已按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图中线径优化修改补充说明及设计图纸,完成伊之密公司一期车间配电工程。于2013年6月24日经过供电所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运行,运行至今系统正常。
伊之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伊之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第八条第8.4.4的约定,开关选用施耐德产品。根据设计图纸,开关所采用的应为施耐德品牌的NSX-N系列的产品。但机电安装公司在工程中安装的开关却是施耐德品牌的EZD系列产品,二者的产地不同,价格也相差甚远。而且在工程竣工时,由于机电安装公司故意隐瞒开关验收的资料,且没有将其编制在竣工资料中,误导伊之密公司。
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着机电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机电安装公司应否向伊之密公司返还案涉工程项目差额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伊之密公司与机电安装公司就案涉车间配电工程项目签订《伊之密公司车间低压配电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机电安装公司应按照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设计图纸(含《照明配电系统图》、《动力配电系统图》)及《图中路径优化修改补充说明》确定的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施工,选用的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及图纸要求,气功开关选用施耐德产品(图纸标注的开关型号均为:施耐德NSX系列产品)。而根据案涉车间现场照片及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反映机电安装公司配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安装使用的开关的数量、型号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案涉工程图纸所载的开关数量、型号情况均不相符,价值相差甚远,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伊之密公司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机电安装公司上诉提出的案涉电气工程项目业经验收等抗辩意见,如原审法院论析,本案无证据反映机电安装公司曾将此设计与施工材料变更情况及所造成的工程成本变化等后果以编入工程竣工报告等合理方式告知伊之密公司,并与伊之密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且从案涉工程开关项目实际竣工资料来看,机电安装公司也没有将其编制在竣工资料中。机电安装公司以此为由免除其责任承担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机电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机电安装公司上诉提出的保修期应以其适格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且无证据反映伊之密公司于2015年5月已知悉其权利受损,伊之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法定时效。故此,对于机电安装公司上诉提出的案涉开关已过保修、伊之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机电安装公司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机电安装公司施工使用的开关材料,经鉴定机构认定,与合同约定产品之间的同期市场价格相差460836元,原审法院确认机电安装公司应向伊之密公司返还460836元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机电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7.4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                  万                  民
审 判 员 徐                  允                  贤
代理审判员 彭                  振                  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结仪lang在被上诉人ients对“误,导致医院将农福的名字错写成“曹黄结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