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民初12758号
原告: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富安工业区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43885-1。
法定代表人:郑盛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8号之6。
法定代表人:徐志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38.04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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