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288号
申请人: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街道)逢简村委二环路南02地块。
法定代表人:XX志。
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艳云,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8号之6。
法定代表人:徐志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50117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117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