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4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57662T。
负责人:印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永兴居委会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8号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70651210。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6民初19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ZFXXXX06号《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5645706.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截止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为2360615.19元,罚息为731853.97元,利息的复利为350376.35元;2.从2019年5月28日起,以15645706.4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从2019年5月28日起对上述未能按期归还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国家贷款基准利率乘以初始浮动比例1.2,每年调整一次,从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起作同向同幅度调整,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贷款初始利率确定为7.86%);二、被告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6823.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款项。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
4.经查,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2020)粤0606破33号】。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4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