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9990号
原告:裴中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从镇路洲村横溪沙顺沙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人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