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13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从镇路洲村横溪沙顺沙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归还31696***.63元,并从2016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02.2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债务3417256.28元,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804.37元。上述执行款在扣除执行费62.07元后,余款10742.3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青碧蓝园林有限公司。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车辆出厂日期:2010年12月12日,车辆品牌:东风牌)及粤X×××××号小型汽车(车辆出厂日期:2011年10月12日,车辆品牌:东风日产牌),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届时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99号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42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金额为10804.37元(含执行费62.07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分配款项及因暂未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13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