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华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3民初1459号
原告:兰州华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才,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康尚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华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二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华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兰州华泰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新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申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