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林海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林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西区3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尕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煊,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晴,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北塬乡崔家坡。
法定代表人:康尚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波,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媛,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永忠,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上诉人兰州林海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林海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赵晓金
审 判 员  康军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生莲
书 记 员  蒋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