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3001执1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甘南俊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甘南俊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款和违约金共计161150元,案件受理费36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我院通过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案款161150元、案件受理费3658.5元、迟延履行金1861元,共计166669.5元,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甘南俊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领取完毕全部案款166669.5元,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多集团甘南俊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17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