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执异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现住临夏县。
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住址甘肃省临夏县。
第三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5万元,案件受理费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至今仅履行案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以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系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为由,向我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万元、案件受理费515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00元。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十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昊明
审判员 :才让当智
审判员 : 赵 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芝 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