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8月01日出生,住临夏县。
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北塬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北塬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630000元、案件受理费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让当智
审判员 赵 星
审判员 **才让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尕藏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