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8月01日出生,住临夏县。 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北塬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北塬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630000元、案件受理费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让当智 审判员 赵  星 审判员 **才让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尕藏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