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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53号 原告: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6.52元(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