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53号
原告: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6.52元(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