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21)陕03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恢51号

宝鸡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30872.14元(包含执行费57765.53元),首执案号为(2020)陕0303执90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734230.03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恢复执行中,双方就剩余未付款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双方案结事了。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缴纳30万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同时被执行人亦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7765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恢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