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842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202MA74GKDT5N。
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租赁站合伙人。
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盘旋西路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225672254M。
法定代表人:李全红。
被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9.9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